智慧型手機、行車記錄器普及,造就交通違規檢舉量大增,卻也愈來愈多民眾為罰單上法院「討公道」。圖/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智慧型手機、行車記錄器普及,造就交通違規檢舉量大增,卻也愈來愈多民眾為罰單上法院「討公道」,形成一股新民怨;新北地院行政庭長潘長生指出,民眾即使勝訴撤銷罰單,也不高興,因為已耗費心力、時間、交通支出,甚至薪資,他認為這種行政怠惰應懲處,民眾也可提損害賠償,維護自己權益。「行政機關不該怠於職權調查義務對人民裁罰」,潘長生表示,許多交通檢舉資料有瑕疵,第一線的警方應多加把關,警方處理交通違規不是受理刑案,不能有人檢舉就開罰單;警察與裁決機關都應加強自我審查功能,依職權盡調查義務,不能以人手不足做藉口,丟問題給民眾自己去打官司討公道。律師黃仕翰深深贊同潘法官的說法,他表示自己也曾被檢舉「任意變換車道」,警方就憑檢舉人一張行車記錄器的照片開罰,他認為當時他並沒有這項違規,完全不服氣;他會繳掉罰單,純粹是因工作忙碌,若耗費時間去申訴、打官司,無法幫當事人開庭,這樣是不符成本,只好繳了罰單。黃仕翰指出,提告國家賠償是否能夠成立,還是要看個案;因為必須要在公務員是故意或過失造成人民權利損害,國賠才有可能,如果公務員只是不夠盡職調查、不夠認真,法院不見得或判決准許國賠。黃仕翰認為,如果莫須有的罰單,為此耗時大半年,終於勝訴證明並沒有這項違規,民眾提告絕對有道理;行政機關在裁罰前,絕對有必須依職權進行調查的義務,審酌當事人有利、不利的事證,研判相關法規,不是有人檢舉、即使證據不完整,依然開罰,這種風氣持續下去,絕對不是好事。黃仕翰表示,不過提告是否能夠判准賠償,還是要依個案判斷公務員是否故意或過失對民眾開出罰單,就目前的判決狀況來看,成立的機會不大,因為很難證明公務員是故意或過失;不過,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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